《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要求,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102号)明确,全区划定基本草原2600万亩。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和自治区意见,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六部分二十八条。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7条。第1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第2条明确基本草原定义;第3条明确基本草原管理方针;第4条落实监督考核责任;第5条明确基本草原保护义务;第6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对基本草原监督保护管理责任;第7条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工作表彰奖励机制。
第二部分划定,明确了基本草原划定要求,包括5条。第8条明确基本草原划定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第9条明确基本草原划定原则;第10条明确划入基本草原的十类草原范围;第11条明确基本草原划定程序;第12条明确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划定基本草原的技术规程。
第三部分保护,包括10条保护措施。第13条要求确保基本草原面积稳定;第14条建立基本草原征占用正面清单;第15条建立负面清单;第16条明确无偿收回基本草原使用权程序;第17条建立基本草原调查制度;第18条建立基本草原动态监测制度;第19条明确基本草原承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第20条建立基本草原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制度;第21条建立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制度;第22条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包括3条。第23条明确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第24条明确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第25条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包括2条。第26条明确应当划入基本草原保护而不划入的法律责任;第27条明确擅自改变基本草原保护范围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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