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3-00005 | 生成日期 | 2023-01-05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3〕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厅 |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宁东基地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区草原资源管理,稳定和完善国有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落实基本草原管理制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宁夏国有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2.宁夏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3.宁夏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5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草原承包经营
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4号)精神,全面开展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下简称“草原确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有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开展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实施总体方案》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有效手段,是解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按时完成我区国有草原确权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开展草原确权工作,2023年1月全面启动,2024年3月底前实施完成。以确定草原所有权、明确草原使用权、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为导向,实现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属清晰、责任明确,做到国有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相符”,为加强国有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有草原处置配置、经营权流转、调解处理纠纷、完善补贴政策、开展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草原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坚持“三不变,一禁止”,原草原承包关系不变;草原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各项惠农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使用的草原,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对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的问题,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双方确认后予以确权。
2.坚持依法确权,规范登记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政策,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规程》开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严禁发生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解决承包地块“一地多证”的问题,同一权利人在同一地块持有不同权属证书的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的地类,结合实际依法办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草原确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遇到疑难问题,要在维护国家利益,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4.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严格执行“现有草原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以已经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草原承包权证为基础,面对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草原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依法注销的草原承包合同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5.坚持因地制宜、地方负责的原则。草原确权是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一定要从“既维护国家利益,又谋利于民”的高度出发,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勇于担当,协调推进,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措施。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清查核实草原承包底数。全面清理核查2003年以来建立的草原承包档案,整理草原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把国有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与集体草原所有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区分核查清楚。
(二)清查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国有草原承包情况进行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以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发放的草原承包权属证书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依据,对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登记颁证数据,开展草原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查,实测结果经乡(镇)、村(组)两级两轮公示无异议后,作为签订、变更、解除草原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健全草原登记簿。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依据调查勘测结果,将农户承包的草原进行登记建簿,载明承包草原基本信息,为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提供依据。未承包的草原,也要建立草原登记簿,载明草原使用情况。
(四)开展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建立健全国有草原登记簿的基础上,对已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继续依照现有承包方式落实国有草原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使用国有草原的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草原的,同步开展草原确权,核发草原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对以流转方式取得草原承包使用权的,按照自治区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管理。各地在草原确权工作安排上,要把确权登记与档案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草原确权工作结束后,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要将档案资料依法移交同级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并形成电子档案予以备份。
(七)实施草原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国有草原承包、登记和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自治区建立国有草原承包经营管理信息平台,将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图、表和数据信息建立数据库,实现国有草原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草原征占用、草原补助、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的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各地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盐池青山乡试点”工作经验,科学组织,扎实工作,分步骤、按流程开展好工作。
(一)前期准备(2022年12月-2023年1月)
1.成立组织机构。各市在全民所有草原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草原确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信访、档案等部门组成的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草原确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2.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草原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林草局)审核备案。
3.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解读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各县(市、区)要召开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认真安排,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草原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主动参与到确权登记工作中来。
4.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训,以适应全面开展工作的需要。特别要加强对乡镇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的培训,使之掌握相关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5.确定测绘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及时开展招标工作,确定测绘单位。2023年先期开展完成兴庆区、平罗县、红寺堡区、中宁县、西吉县五个县(区)国有草原确权勘界测绘。
6.准备基础资料。各县(市、区)要收集2003年以来草原承包到户(或联户)的各项基础资料,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第二次草原清查成果和2021年草原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农村土地(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基础影像资料,户籍资料等基础资料。
(二)清查核实(2023年1月-2023年4月)
1.查清草原承包现状。以2003年草原承包为基础,以户(联户)为单位,清查核实基础信息和草原承包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情况,草原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2.梳理和化解矛盾。填写入户调查表、农户信息采集表、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等信息资料,仔细梳理确权登记中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认真加以化解。
(三)公示确认(2023年5月-2023年6月)
1.勘界测绘。利用收集到的基础资料,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以自然村为单位核查承包草原地块四至。通过野外指界调绘、“卫星影像部分野外补测”等方法勘界地块,绘出地块图形,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与原承包底图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误差或四至界限不明确的重新核对确定,绘制承包草原示意图。
2.公示确认。将清查资料、地块信息表、承包方信息表、地籍图等进行“两轮公示”并确认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对公示中提出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
(四)确权颁证(2023年7月-2023年8月)
1.建立草原登记簿。根据农户签字确认的地籍图及资料逐级上报审核,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乡镇上报的资料建立草原登记簿。草原登记簿由自治区林草局统一制作格式,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
2.颁发证书。登记工作完成后,各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草原使用协议,发放草原使用权证,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由村委会与承包农户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草原承包经营权信息台帐和承包合同,依申请登记颁发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3.资料归档。草原确权成果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规范的纸质草原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并向区、市、县三级林草主管部门移交完整的草原确权成果电子资料。
(五)总结验收(2023年9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各阶段的工作。自治区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指导组,对各县(市、区)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草原确权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存在工作不彻底、走过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全民所有草原自然资源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草原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情况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责任。在草原确权工作中,各级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工作;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处置草原确权过程中因纠纷而引起的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立案查处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草原确权登记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行政区划界线的界定,指导界线纠纷的调处。财政部门负责草原确权经费落实及使用督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草原承包合同纠纷调处;林草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验收;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群众来访和网上信访办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确权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统一部署、各市负总责、县(市、区)具体实施的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成立纠纷调解小组、制定纠纷调处工作预案,依法解决草原确权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四)确保社会稳定。草原确权是对现有草原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已承包的草原。对草原确权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先依法妥善解决,再确权登记。要依法依规开展纠纷调解处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的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草原承包经营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草原确权不与现行农业补贴挂钩,不与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和负担。
(五)保障信息畅通。各市、县(区)要定期上报草原确权开展情况,密切掌握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自治区草原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确权登记涉密数据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中进行存储或处理。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确定实行严格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基本草原实行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草原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草原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对在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国土调查、变更调查和草原资源监测评价数据成果为基础,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基本草原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划定基本草原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保护、应划尽划,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的原则。划定基本草原时不改变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下列草原应当划入基本草原,严格管理:
(一)重要牧场: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主要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场;
(二)人工草地:指在天然草原或其他土地(盐碱地、沙地和裸土地)上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而形成的草地植被类型;
(三)退耕还草地:指将原来是草原开垦为耕地或原从事农作物种植的耕地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后变为人工草地或逐渐恢复的天然草原。其土地性质通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批程序,由耕地恢复为草原;
(四)改良草地:指在天然草原上,通过加强培育和管理措施,如灌溉、施肥、改良土壤通气状况、地表整理、防除杂草和草群的更新、复壮等,草地品质和产量得以恢复和提高的草地;
(五)草种基地:指天然草原划定为采种的基地;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指专门用于科研、教学试验的草原;
(七)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作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植物生存环境的天然草原;
(八)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具有重要作用的草原:指水源地、黄河干支流、风沙源头等地的天然草原;
(九)自然保护地内草原: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草原自然公园内的草原;
(十)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内的草原。
第十一条基本草原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区定界,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划定的基本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草原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草原的技术规程,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面积稳定。
第十四条基本草原依法划定后,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意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产业发展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占用使用基本草原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七十公顷以上按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活动。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基本草原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草原。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草原调查制度,对基本草原资源类型、面积、分布、种类和草原资源等级以及载畜量、草原退化和有害生物分布、面积及程度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基本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基本草原固定生态监测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草原生态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为科学合理利用基本草原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区提倡和鼓励农户对其承包经营的基本草原进行保护、建设和修复,保持和培肥草原地力。除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的草原外,利用基本草原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合理利用草原,严格管控,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草原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草原兴建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草原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草原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草原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草原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划入基本草原保护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基本草原保护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推动和规范全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有效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底线,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结果、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和2021年草原资源综合监测评价数据,依法依规开展全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划定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区域,把维护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要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稳定、质量提升、用途不变。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草原生态功能优先,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多样性和持续性,统筹区域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
(二)全面保护、应划尽划。以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草地面积为底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当前草原资源利用实际,将符合条件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基本草原划定不改变其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同时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储备区,便于调整补划。
(三)统筹协调,做好衔接。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建设用地,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自然保护地优化和草原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创建统筹协同推进。
三、划定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102号)“到2025年,全区基本草原面积稳定在2600万亩以上”的规定,凡涉及草原资源的县(市、区)均需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基本草原划定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草地为底数,以2021年度草原资源综合监测评价数据草班小斑为最小划分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营农林牧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最小单元限制,做到应划尽划。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
1.预判图制作。自治区林草局制定全区工作方案、技术规程,进行工作部署。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开展基本草原预判图制作工作。
2.预判图修正。自治区林草局对接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如农、林、水、旅游、交通、国土等各类已规划征占用基本草原的批复文件、资料等进行预判图修正。
(二)县级调整阶段(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
1.预判图调整。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适度修正和调整,调整要确保基本草原面积稳定。对预判图内基本草原拟修正和调出提出充分的理由,并附带相应的佐证材料。
2.现地核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技术力量,以县为单位,对基本草原调整小斑进行档案核实、现地核实,并提出调整核查建议及结论。
(三)统计登记阶段(2023年2月至3月)
各地全面核定各乡镇、行政村基本草原面积并绘制基本草原底图。对拟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国有基本草原,按使用权单位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或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基本草原,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登记,乡(镇)、县分级汇总。
(四)公告标志阶段(2023年4月至5月)
将拟划定的基本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依据、类型面积、范围界线和保护管理措施等。
(五)规范基本草原档案(2023年6月至7月)
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并以县为单位,形成集图形、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基本草原数据库。全部汇总到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建立全区基本草原数据库,对基本草原划定所取得的成果、资料整理归档保存、管理。
(六)严格基本草原保护管理
对基本草原严格控制征占用数量,禁止在基本草原上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占用基本草原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关系草原保护发展全局,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划定工作。基本草原划定调整工作由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基本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相应工作组,全面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搞好培训,强化技术支撑。自治区有计划、有重点的对参加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法律法规和gps定位及有关划定工作的技术运用等,要使技术人员详细掌握仪器设备运用、地形图编绘、表格填写、面积量算汇总等技术方法。
(三)把握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草原资源的保护建设利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区的生态屏障安全。要深入乡村农户,广泛做好宣传工作,为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验收程序。要加大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自治区层面将派出工作小组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