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手机版亚博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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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7月16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落实《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我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干旱半干旱区域,降水少蒸发量大,湿地资源弥足珍贵,根据2010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全区湿地面积20.72万公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99号)的精神,2018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湿地保护修复专题会议,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3月15日第14期)中明确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我局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于2018年5月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讨论稿)》,先后充分征求了区内外相关专家、区林草局相关处室、市县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按照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自治区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送审稿)》,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印发。自治区政府安排自治区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并实施。2019年7月16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19﹞1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25条,主要从湿地公园的定义、分类、设立原则,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设立程序、管理机构职责、建设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湿地公园的定义、分类、设立原则。本《办法》明确了湿地公园的定义及设立、建设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湿地资源为依托、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发挥湿地生态功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休闲观光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县级湿地公园。
二、湿地公园建设资金来源。由于湿地公园属社会公益事业,湿地公园建设是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湿地公园建设以“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依法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支持及资金扶持,积极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三是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自然景观优美的湿地,因面积较小,暂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本《办法》第十三条对申报自治区级湿地公园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价值;(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区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四)具有明显改善区域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湿地。湿地公园边界四至范围界线清楚,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没有重叠或者交叉,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土地权属明确,无权属利益争议”
四是自治级湿地公园申报程序。原国家林业局48号令《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申报单位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程序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林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申请文件和申报书、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现状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拟设湿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经营管理单位的文件、拟设湿地公园权属无争议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自治区林草部门对区级湿地公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提出意见。申报单位按照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后,将相关印证材料提交自治区林草部门。通过专家组考察评估,并经自治区林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草部门在拟建自治区级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是自治区级湿地公园功能区域的划分。《办法》第十九调对湿地公园的分区、功能作用及活动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湿地公园一般可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等。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可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六是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与职责。为了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办法》第二十条对于管理机构的职责做了明确要求。《办法》明确规定“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四)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七是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使湿地保护落到实处,《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明确规定“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湿地、森林、林木、动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对公园内的湿地、森林资源、文化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并且指出自治区级湿地公园不是终身制,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区级湿地公园批准成立3年后,自治区林草部门将依据总体规划对其保护、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撤销”。
八是自治区级湿地公园征占审批及限制事项。为了严格湿地用途管控,加强湿地公园内土地征占用的核管理,《办法》对于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展活动和征占用湿地公园土地审批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湿地公园内禁止的行为:(一)围(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的用途;(二)围、填、堵、截自然水系和排放湿地蓄水;(三)猎捕、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四)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水、废气;(五)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六)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固定废弃物;(七)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湿地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八)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湿地、水域(水体)、林地和土地,损害湿地及景观资源;(九)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十)开展人工驯养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表演等活动;(十一)开展大噪声干扰鸟类迁徙、栖息的旅游等活动;(十二)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或重点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公园内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原批准机关和相关权属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征占用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