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1-00460 | 生成日期 | 2021-12-15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草原湿地处 |
---|
宁夏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宁夏实际,制定宁夏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如下。
一、审核审批事项及权限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1.临时占用草原五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2.五公顷以上、五十公顷(含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市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五公顷及以下的由县(市、区)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和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1.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2.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市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十公顷及以下的由县(市、区)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和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和湿地管理处备案。
二、审核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5.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要求,原则上不得占用优先管控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草原;
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原则上不得占用。
三、审核审批流程
(一)初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自身需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向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审核审批原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出具《使用草原初审意见函》,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方可按程序填报《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查验。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范围及权限将《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报相应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完成后,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草原征占用现场查验报告》并出具《草原植被恢复费预缴告知单》。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申报。依据网上申报上传要件要求将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文档(pdf格式)后,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四)批件和缴费。网上申报受理后,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核审批,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并将纸质档案材料和植被恢复费缴纳单复印件报审核审批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审批部门通过邮寄或者线上方式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网上申报流程
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点击《法人登陆》(企业用已在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后的登陆账号及密码登陆) →《营商服务》→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点击《我的信息》下的《项目信息》→找到需要申报的项目名称→点击《查看》 点击《报建申报》→点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审核)》 依据审核审批权限点击对应层级→点击《草原征用、征收或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点击《我要申报》→点击《下一步》→上传所提交材料→提交→结束。
注:以上申报流程节点使用于项目已取得审批部门准予的立项批复并获取项目代码后对应的网上申报。
五、审核审批网上申报上传要件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草原植被恢复措施;
3.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约定草原补偿费等内容的补偿协议;
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5.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关于公司项目拟使用草原初审意见的函(模版)
单位/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拟使用我县(区)
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组)天然草原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初审,该项目符合《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该区域草原建设项目,请按程序填报《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编号: 字第 号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人工作电话:
联系人手机号码:
通 讯 地 址:
填 报 时 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监制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可下载打印。
2.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打√对选项进行选择。符合《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六条的简称为“征收、征用或者使用”;符合第七条的简称“临时占用”;符合第八条的简称“保护或畜牧工程设施”。
3.“拟征占用草原的时限”栏。①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填“永久”;②“临时占用”按实际占用年限填写,不超过2年,以下简称临时;③保护或畜牧工程设施,按实际占用年限填写,不得超过该草原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以下简称长期。
4.一个项目征占用草原,应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5.征占用草原区域范围矢量数据坐标图使用当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同时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6.《申请表》除签字手写,其他需要填写文字一律打印,字体统一为方正防宋gbk,三号字。
7.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申请表》内容必须与现场查验时提供的资料内容完全一致。
项目名称 | |||||||||||||||||
项目批准(核准)单位 | 项目批准文件及 文号 | ||||||||||||||||
拟征占用草原具体用途 | |||||||||||||||||
草原征占用 类别 |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 ( ) | 临时占用 ( 年 月— 年 月) | 保护或畜牧工程设施 ( 年 月— 年 月) | ||||||||||||||
拟征占用草原的基本情况 | 位置 | 市 | |||||||||||||||
县(市、区) | |||||||||||||||||
乡(镇) | |||||||||||||||||
行政村 | |||||||||||||||||
自然村(组),如填写不下,可单独附表 | 名称 | 面积(公顷) | 涉及承包草原户数(户) | ||||||||||||||
(必填)征占用草原区域范围矢量数据坐标图(当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可单独附页,同时提供电子版。 | |||||||||||||||||
权属状况 | 国家所有,已承包到户□ | 集体所有,已承包到户□ | |||||||||||||||
国家所有,未承包到户□ | 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 ||||||||||||||||
草原承 包经营者 | 证书 编号 | ||||||||||||||||
拟征占用草原的基本情况 | 总面积 公顷 亩 | 天然草原(永久)公顷(折合 亩) | 人工草地(永久)公顷(折合 亩) | ||||||||||||||
天然草原(临时)公顷(折合 亩) | 人工草地(临时)公顷(折合 亩) | ||||||||||||||||
天然草原(长期)公顷(折合 亩) | 人工草地(长期)公顷(折合 亩) | ||||||||||||||||
其中基本草原 公顷 (折合亩) | 公顷(永久)(折合 亩) | ||||||||||||||||
公顷(临时)(折合 亩) | |||||||||||||||||
公顷(长期)(折合 亩) | |||||||||||||||||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和三线一单情况 | 是否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 | 是 □ 否 □ | 面积 (公顷) | ||||||||||||||
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 是 □ 否 □ | 涉及自然保护地名称 | 面积 (公顷) | ||||||||||||||
是否位于一般管控单元内 | 是 □ 否 □ | ||||||||||||||||
补偿协议及补偿费用 | 是否签订补偿协议 | 是 □ 否 □ | |||||||||||||||
补偿费用(万元) | |||||||||||||||||
植被恢复措施、恢复协等情况 | 是否编制植被恢复措施 | 是 □ 否 □ | |||||||||||||||
是否签订植被恢复协议 | 是 □ 否 □ | ||||||||||||||||
植被恢复费(万元) | 临时占用: | 合计: | |||||||||||||||
永久占用: | |||||||||||||||||
联系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草原使用者意见 (签名和盖章) 年 月 日 | 草原所有者意见 (签名和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所有者意见、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必须填写同意或者不同意征占用,并签名盖章。
编号: 字第 号
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报告
项目名称 | |||||||
申请单位 | |||||||
查验地点 | |||||||
查验时间 | 年 月 日 | ||||||
实地查验 | 是否存在 未批先建 | 是 □ 否 □ | |||||
总面积 公顷 (折合亩) | 天然草原 公顷(永久)(折合 亩) | ||||||
人工草地公顷(永久)(折合 亩) | |||||||
天然草原 公顷(临时)(折合 亩) | |||||||
人工草地公顷(临时)(折合 亩) | |||||||
天然草原 公顷(长期)(折合 亩) | |||||||
人工草地公顷(长期)(折合 亩) | |||||||
其中基本草原面积 | 公顷(永久)(折合 亩) | ||||||
公顷(临时)(折合 亩) | |||||||
公顷(长期)(折合 亩) | |||||||
草原类型及植被状况 | |||||||
现场采集征占用草原区域四至矢量数据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 |||||||
三线一单情况 | |||||||
涉及生态保护 红线情况 | |||||||
涉及各类自然 保护地情况 | |||||||
资料审查 | 项目基本情况(文号、批准机关、主要内容) | ||||||
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草原初审意见函 | |||||||
勘测定界报告(表) | |||||||
草原权属关系 | |||||||
草原补偿协议 |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 |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和恢复协议 | |||||||
建设方案(规划总平面图) | |||||||
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 | |||||||
动物防疫报告批复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 |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 |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报告)批复 |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初步设计批复 | |||||||
其他 | |||||||
现场查验意见: 查验组织单位(盖章) 查验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查验人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
附: 1、照片:张; 2、视频:段;3、其他资料复印件:份 | |||||||
参加人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单位 | 职称 | |||
见证人: | 记录人: |
备注:1.项目批准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及相关草原权属、补偿协议资料可以复印或拍照留底。2.相关栏目如填不下,可将内容另行附页。3.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草原所有人、使用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数量和补偿情况;涉及临时占用需提供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和恢复协议;涉及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确认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或备案确认文件;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在草原上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须提供建设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动物防疫报告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的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监制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制
宁夏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审批单
建设项目名称 | ||||||||
申请单位 | ||||||||
项目批准机关、文件名称、批复日期及有效期 | ||||||||
项目建设内容 | ||||||||
使用草原地点 | 使用草原类型 | |||||||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
临时占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
保护或畜牧工程设施 | ||||||||
要 件(复印件应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审核情况 | |||||||
1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审核《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使用草原初审意见函》。 | |||||||
2 | 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审核植被恢复措施附植被恢复协议。 | |||||||
3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约定草原补偿费等内容的补偿协议。 | |||||||
4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上传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草原权属证明和佐证材料。已确权的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未确权的附乡镇出具的批准草原承包经营权权属变更文件;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同意用地协议、村委会同意用地会议记录复印件;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或自然村(联户承包经营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 |||||||
5 | 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审核勘测定界表(报告) | |||||||
6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7 | 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审核政府或发改等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出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需提供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批复文件。 | |||||||
草原湿地处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
审核人签字 | ||||||||
草原湿地处负责人 审签 |
注:涉及临时占用需审核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和恢复协议;符合审核审批条件在审核情况下空栏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性占用草原植被
恢复协议
(参考格式)
▁▁市 ▁▁县(市、区)▁▁镇(乡)▁▁村(社)
协议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草原权利所有人)
乙方: (草原征占用使用主体)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监制
甲方:(草原权利所有人)
乙方:(草原征占用使用主体)
乙方因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对破坏的草原进行植被恢复,恢复面积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自治区的草原政策及法规规定,项目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1年内对占用的草原完成植被恢复,使草原恢复原有的生境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临时性使用草原植被恢复签订如下协议:
一、草原恢复面积
乙方项目,需临时使用草原公顷(折合亩),其中:(临时占用草原施工内容)
。使用期满后,乙方必须恢复草原生产条件。
二、生态恢复措施
(一)甲方责任
1.依据批准的使用审核(批)同意书(决定书),对使用地点、面积、范围进行核查,监督乙方对项目区进行打桩定界。
2.在整个施工期内,甲方负责项目区生态保护监督工作,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及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行为。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洒水、覆盖、掩埋等方式降低影响。
3.对在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发现越界、超占行为,要立即纠正,出现违规、违法使用和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事件,及时向双方领导部门反映和汇报,并监督依规依法对影响生态环境的事件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严格按设计标准,控制施工作业区面积,不得超过作业标准,以减少土壤扰动和植被破坏,减少裸积,施工尽量利用原有道路和临时施工道路,沿已有车辙行驶。杜绝乱采乱挖,不随意开采。
2.恢复原有格局和生境条件。到期后,应根据项目区内立地条件选择不同的植被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安全隐患。
3.保持环境卫生。乙方人员不得随意在草原内乱扔烟头等易燃物品,不得随意乱占、践踏或破坏草原植被,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确保无火灾发生,同时还要尽量保护施工区域周围现有植被,减少草原资源破坏,防止土壤侵蚀和沙化。
4.乙方负责在临时性使用范围内实施土地平整、挡护工程、地表覆土、人工播种以原生植被草籽或栽植灌木等,根据草原现状采用当地耐旱、适生植被进行恢复。
三、草原植被恢复时间:
自项目批准使用期届满之日1年内。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用
项目建设拟临时使用草原公顷,其中天然草原公顷,人工草地公顷,植被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监督乙方开展草原植被恢复。
乙方按照备案的草原植被恢复措施进行植被恢复并通过验收,如缴纳植被恢复费可申请退还草原植被恢复费。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补偿协议
(参考格式)
▁▁市 ▁▁县(市、区)▁▁镇(乡)▁▁村(社)
协议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农村集体草原所有权人/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人)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草原征占用使用主体)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监制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占用草原面积:亩。
项目用地坐落:。详见宗地图1
第二条 占用草原情况
甲方将其享有集体所有权(或国有承包经营权)的草原(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草原类型为 ,共(大写) 亩 (小写 )以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详见宗地图 2
占用草原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交付标准、支付款项及要求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草原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标准为。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元作为协议定金,并于年月前一次性按元/亩,合计元(大写)全部支付给甲方。甲方出具书面收执,所交定金可在支付全部款项时作为的流转价款抵扣。
第四条 草原植被恢复要求及期限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不再使用草原的,必须进行草原植被恢复。
乙方承诺在年月日前进行草原植被恢复,植被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完成植被恢复后,向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接受申请后二十日之内协调开展草原植被恢复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退还植被恢复费。若乙方未能履行植被恢复义务的,也可由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恢复,相关植被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不再退还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收取流转价款的权利;
2.该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和经营;
4.其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草原的生产经营使用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
3.生态环境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
4.该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落实草原植被恢复要求;
6.如畜牧业设施工程建设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7.其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草原补偿价款,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日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草原使用或经营权,以及没收合同定金、乙方已有投资、地上物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草原用途或者不合理使用草原造成破坏的,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应承担草原功能恢复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收回草原经营权以及没收合同定金、乙方已有投资、地上物等。
(三)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付草原,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日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生产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草原管理部门至少各留存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宗地图 1
项目宗地图
不低于 1∶2000 勘测定界图
(贴图件处)
说明:
1.项目用地宗地图应采用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面顶端
为图件名称和 1:10000 标准分幅图图幅号,左下角或左上角空白处加注图例,右下角加注主要坐标点坐标。底端左下角空白处加注制图员和制图日期,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2.项目用地红线坐标采用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国土空间
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 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 105°、108°)。
宗地图 2
项目宗地图
不低于 1∶2000 勘测定界图
(贴图件处)
说明:
1.项目用地宗地图应采用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面顶端为图件名称和 1:10000 标准分幅图图幅号,左下角或左上角空白处加注图例,右下角加注主要坐标点坐标。底端左下角空白处加注制图员和制图日期,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2.项目用地红线坐标采用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国土空间
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 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 105°、108°)。
关于公司项目拟征占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模版)
公司建设的项目拟占用我县(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组)天然草原公顷(折合亩)。经我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该项目所占用草原权属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草原)/(乡(镇)
行政村集体所有草原),由行政村/单位使用,草原承包经营权(未承包到户)/(于年月由、、
、户)(逐一列出户主、户数)以(联户/联组)的形式承包到户,草原承包经营权(未流转)/(流转)。
项目拟占用草原四至界限清楚,位于一般管控单元内,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
县自然资源局(国有草原)
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草原)
年 月 日
附相关佐证材料:
1.已确权的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未确权的附乡镇出具的批准草原承包经营权权属变更文件;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同意用地协议、村委会同意用地会议记录复印件;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或自然村(联户承包经营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2.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和四至坐标
3.项目土地权属面积分类图
4.项目土地利用现状
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告知单(模板)
单位
你单位拟建设的项目经我局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后,确定拟占用草原类型为,占用草原面积公顷(折合亩),其中临时占用公顷(折合亩),永久占用草原公顷(折合亩),依据自治区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5〕 29号)文件精神,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万元(大写:)。
请你单位接到此《告知单》后,尽快登陆宁夏政务服务平台,完成草原征占用网上申报。经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及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至指定账户。
缴费账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101010188900016675
开户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和湿地管理处
年 月 日
注:缴费过程中,同一项目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不得分笔缴纳,不同项目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不得合并缴纳。
宁林审(草)发〔20 〕 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
决定书(模版)
单位/公司:
你单位/公司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你公司的项目(发改编号:)申请使用县(区)乡(镇)
行政村自然村(组)集体/国有草原,经审核,同意永久占用草原公顷(折合亩);经审批,批准临时占用草原公顷(折合亩),临时占用期限自年月—年月),用于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验要严格按照批准地点、面积、四至和要求使用草原,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和管理,严禁随意改变草原用途和超审核审批范围使用草原。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上,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环评意见要求加强环境保护,防止项目建设造成周边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四、你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五、该项目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六、你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并破坏草原表土层,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七、临时使用草原期满后不再继续申请使用的,你单位应在期满后1年内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使用草原的植被条件。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年 月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注:审核永久占用草原,保留二、三、四、五、;审批临时占用草原保留二、六、七;审核审批既有永久又有临时使用草原的,全部保留。
宁林审(草)发〔20 〕 号
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模版)
单位/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的规定和要求,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的项目(发改编号:)长期使用县(区)乡(镇) 行政村自然村(组)集体/国有草原公顷(折合亩),使用期限,自年月—年月。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地点、面积、四至和要求使用草原,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和管理,严禁随意改变草原用途和超审批范围使用草原。草原使用期届满并不再继续申请使用的,你单位应在期满后1年内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使用草原的植被条件。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上,要严格按照环保和动物防疫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和防疫,防止项目建设造成周边草原生态环境和水源污染。
四、你公司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要求,严控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年 月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草原征占用有关情况说明
一、审核审批事项说明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
1.指改变草原属性,在草原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开采矿藏等行为。
2.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3.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5.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风电、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织的《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砂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乡村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草原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由原审核审批草原利用总体规划的单位审核审批。在已批准的草原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分级审批。
1.临时占用草原类型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草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土、采砂、采石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它物料征占用草地的。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
(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草地的。
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破坏草原表土层。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备案的植被恢复措施履行植被恢复协议。
3.建设工期超过2年的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行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草原需要延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延续临时占用草原申请,并提供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文件、项目批准文件,以及用地单位与被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新签订的使用草原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临时占用草原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三)在草原上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1.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2)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3)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畜牧类农副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圈舍、养殖池、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人畜饮水设施,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辅助生产必需的饲料存储、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和管理用房等用地。
2.非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农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屠宰和肉类加工存储场所;以畜牧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牧(农)家乐,以及各类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展销、停车场、工厂化畜牧产品加工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3.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用地规模依据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并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2020〕10号)要求,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动物防疫条件等;严格执行《宁夏兴办动物养殖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征占用草原的说明
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外。
1.光伏扶贫项目:是指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发改部门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报批。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使用草原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使用草原的,在不破坏草地植被前提下,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草原办理使用草原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使用草原。
2.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对农用地进行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及其他“光伏 ”模式的光伏复合项目。地面光伏复合项目电池板组件最低沿须高于地面1.5米。企业须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在项目所在地发改、国土部门报备。此类项目,以发改部门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报批。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使用草原的,在不破坏草地植被前提下,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草原办理使用草原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使用草原。
3.相关要求: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建设用地管理的,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对于使用草原布设光伏方阵按临时使用草原审批的,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原地貌,严禁抛荒、撂荒,否则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草原生产条件的措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草原使用者可签订合同期限为25年的租赁或草原承包协议;在批准的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草原的,应当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项目期满退出时,用地单位须恢复光伏方阵用地草原植被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二、现场查验有关情况说明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两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申请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摄像或者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频资料,可以作为现场查验的附件。
(二)对未批先建使用草原的情况不予查验。
(三)现场查验分为实地查验、座谈质询和资料审查:
1.实地查验:
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草地类型、植被、面积情况;
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情况;
“三线一单”情况。
2.座谈质询和资料审查:
(1)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基本情况;
(2)是否符合所在县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或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或相关发展规划;
(3)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草原所有人、使用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数量和补偿情况;
涉及临时占用需提供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和恢复协议;
(5)涉及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确认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或备案确认文件;勘察、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6)在草原上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须提供建设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动物防疫报告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
(7)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的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9)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10)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上传要件说明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传《草原征占用申请表》附《使用草原初审意见函》。
2.草原植被恢复措施:上传植被恢复措施附植被恢复协议。临时占用草原需与草原所有权人签订植被恢复协议,制定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原件)并在县(市、区)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植被恢复应以原生植被恢复为主。
3.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约定草原补偿费等内容的补偿协议。上传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可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也可根据不同草原类型自行规定补偿标准。
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上传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草原权属证明和佐证材料。已确权的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未确权的附乡镇出具的批准草原承包经营权权属变更文件;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同意用地协议、村委会同意用地会议记录复印件;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或自然村(联户承包经营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5.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上传勘测定界表(报告)。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上传政府或发改等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出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需提供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批复文件。
8.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1.征占用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茆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600元/亩;
2.温性草原,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200元/亩;
3.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800元/亩;
4.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400元/亩。
2.收费依据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