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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2-00408 | 生成日期 | 2022-09-14 |
发文字号 | 宁林资许准临〔2022〕137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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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彭阳县水务局:
《关于彭阳县北部调水工程使用林地的请示》(彭林草发〔2022〕81号)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9月14日,经自治区林草局第15次林地审批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彭阳县北部调水工程(项目代码:2204-640425-19-01-573384)临时使用彭阳县林地2.8097公顷。其中,草庙乡新洼村集体林地0.6055公顷,草庙乡张街村集体林地0.4923公顷,草庙乡曹川村集体林地0.2156公顷,白阳镇陡坡村集体林地0.4623公顷,白阳镇阳洼村集体林地0.2852公顷,白阳镇崾岘村集体林地0.2396公顷,白阳镇玉洼村集体林地0.3744公顷,白阳镇中庄村集体林地0.1348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
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临时占用期满后,你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彭阳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对该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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