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搬迁情况报告的函-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19-00498 | 生成日期 | 2019-10-25 |
发文字号 | 宁林函[2019]335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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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搬迁情况报告的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
贵司《关于请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搬迁情况的函》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搬迁情况进行了如实统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搬迁情况
我区分布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分别为宁夏贺兰山、六盘山、哈巴湖、罗山、南华山、火石寨、沙坡头、云雾山、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据初步调查,贺兰山、六盘山、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无居民,无生态搬迁情况;其他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建制镇2个、村庄102个、居民39210人。其中,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有行政村1个,居民70人,实验区有行政村1个,居民300人;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有行政村2个,居民1285人,实验区有行政村8个,居民2244人;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有行政村7个,居民810人,缓冲区有行政村20个,居民2742人,实验区有行政村29个,居民9221人;火石寨丹霞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有行政村2个,居民193人,缓冲区有行政村1个,居民154人,实验区有行政村3个,居民2071人;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有行政村1个,居民124人,缓冲区有行政村3个,居民280人,实验区有行政村17个,居民1386人。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有建制镇1个行政村7个,居民15000人,已经迁出保护区。火石寨丹霞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已实施生态搬迁行政村1个,搬迁居民174人;缓冲区已实施生态搬迁行政村1个,生态搬迁居民64人。
按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统计,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无建制乡镇,有行政村10个,居民1127人;缓冲区无建制乡镇,有行政村27个,居民4531人;实验区有建制镇2,有行政村65个,居民6448人;其中,核心区已实施生态搬迁行政村1个,迁出居民174人,实验区生态搬迁行政村8个,迁出居民15064人。
二、存在问题
(一)保护区内居民生态搬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大多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之前的原住居民,已建有比较齐全的生产生活设施、比较完善的居住和交通基础设施以及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社会形态完备,生产生活正常,生态搬迁不仅影响农村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还会对乡土文化、故乡情结产生冲击,产生较强的抵触情绪。其次,铁路、水库、电力设施等服务于建制村镇、居民庄点的大型基础设施,在生态搬迁中也将产生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再次,在一些集体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方面,人口流动频繁致使产权人变革情况愈发复杂,生态搬迁时产权主体不明导致赔付对象不清,赔付标准较难掌控,影响生态搬迁质量。
(二)保护区内居民生态搬迁所需经费难保障。生态搬迁是一项以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包括前期规划设计、土地划拨、新建庄点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赔付、生态迁出区生态修复等,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宁夏地方财力不足,生态搬迁区基本都在革命老区或贫困县(区),生态搬迁经费来源得不到足额保障。
(三)保护区内居民生态搬迁后持续发展难度大。 从长远看,迁出区居民能够迁得出、稳得住、发展好才是生态搬迁前提和要件。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宁夏是全国空间规划试点省区,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基本定型,城镇开发、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确定,如何统筹用好用活土地指标,保持迁出居民能够稳定生活、发展生产、和谐相处、传承文脉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下一步的打算
生态搬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生态搬迁后对迁出区开展生态修复可以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质量,增加区域生态供给,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搬迁工作必须统筹考虑,稳妥处置。依据我区实际,我局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正在组织编制《宁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实施意见(送审稿)》中明确提出,积极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各类经营主体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妥善解决原住民生产生活问题。
(一)生态移民搬迁。对生活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在籍原住居民,原则上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有序开展生态移民搬迁,进行妥善安置;对核心保护区内暂不能搬迁的,以现有生产生活区域为准,可以开展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及基本的生产生活设施维修维护活动。
(二)原地规范发展。对生活在一般控制区内的在籍原住居民,原则上允许其继续生产生活,原地修缮完善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开展生态搬迁。
(三)就地转型转业。助力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原住民转变生产方式,支持开展退耕还林草、植被恢复,引导原住民利用原有耕地发展农林草绿色循环复合产业、小规模设施农业;引导原住民适度开展生态旅游、文化民俗、生态管护、志愿服务,推动原住民转产转业、增收致富;顺应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改造建设特色民俗村 、文化村、旅游村、特产村。
(四)政策引导退出。综合运用财政、土地、产业、金融等政策,引导原住民逐步退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村镇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村镇,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并进行生态修复。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解决权属问题,实现多元化保护。根据保护需要,按规定程序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特此致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