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2-00266 | 生成日期 | 2022-07-18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2〕10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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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
红寺堡区、原州区、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林草局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要求,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我区8个国定脱贫县的资金总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8个国定脱贫县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现将你县(区)2022年林业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计划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2022年林业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资金计划468万元(详见附件1),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2〕54号)附件1-1“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第二批计划表”中红寺堡区的468万元计划调减,调增至原州区168万元、彭阳县300万元。
二、你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资金计划和相关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我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或审核备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切实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年度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资金支出。于2022年12月底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报送本年度项目实施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你县(区)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和本次调整的任务计划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认真落实完成好项目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任务。要认真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2022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将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和下年度中央林业草原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调整计划表
2.2022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调整后区域绩效
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