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1-00328 | 生成日期 | 2021-07-07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1〕8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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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宁东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切实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强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推进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我局制定了《宁夏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现随文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内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查验,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复核审核。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恢复草原植被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草原超过20公顷(含20公顷)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查验,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复核审批;
(二)临时占用草原20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审批文件和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含电子版)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四、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30公顷(含30公顷)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查验,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复核审批;
(二)使用草原30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审批文件和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含电子版)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向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审和查验,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后,向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出具《征占用草原预审意见书》和《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程序填报《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进行现场查验,如实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并出具《草原征占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对县级查验上报的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听取现场查验结果汇报。也可根据需要,对各地草原征占用申请组织专家现场复核审核,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六、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复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受理后,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并将纸质档案材料、植被恢复费缴纳单复印件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存档。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或《占(使)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复核审核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现场查验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延长的理由。同时,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档案和台账。
八、请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关口,积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照《宁夏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开展工作。
附件:宁夏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