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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相关事宜的复函-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3-00088 | 生成日期 | 2023-03-27 |
发文字号 | 宁林函〔2023〕149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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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相关事宜的复函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非林地上树木采伐相关事宜的请示》(贺自然资发〔2023〕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属于《森林法》所规定的凭证采伐的林木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文件对农田防护林管护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建后管护;对于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支持各地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有序开展防护林采伐更新,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请按照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管理工作。
特此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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