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1-00344 | 生成日期 | 2021-05-04 |
发文字号 | 宁林办发〔2021〕10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林草局资源与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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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1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起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执行单位可以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及理由。
二、清理重点
(一)超越权限设定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的;
(二)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等案件管辖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不一致的;
(五)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新增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一致的;
(六)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规定不一致的;
(七)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八)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条款中关于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的罚款额度、简易程序适用两人执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九)与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关于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等规定不一致的;
(十)与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听证申请期限等规定不一致的;
(十一)与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关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措施不一致的;
(十二)其他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牵头起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一是认为我局执行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应当提出具体清理建议、修改方案及修改废止理由;二是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牵头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应当提出具体清理建议、修改方案及修改废止理由;三是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废止;四是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修改。
(二)资源法规处整理了我局现行有效的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可依照该目录开展清理工作,未涵盖在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自行梳理,一并清理,切勿遗漏。
五、结果报送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于2021年5月6日前将本单位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建议及理由报送资源法规处(同时填报附件1、2),由资源法规处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附件:1.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2.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丁一联系电话:0951-683677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类型 | 名称及文号 | 清理进展(可另附页) | 废止/修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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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各单位逐项将本单位牵头起草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2.“文件类型”栏应相应填写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3.“清理进展”栏应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订、已废止、已修订)、具体修改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建议。
附件2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类型 | 梳理总数 | 拟废止数量 | 拟修订数量 | 已废止数量 | 已修订数量 |
1 | 自治区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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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治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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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治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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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称 | 清理单位 |
| 政府规章 |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 资源法规处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场圃总站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 森防总站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保护处 |
| 规范性文件 | |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1号) | 草原湿地处 |
2 | 关于印发《宁夏市民休闲森林公园建设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林办发〔2014〕49号) | 场圃总站 |
3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5号) | 场圃总站 |
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73号) | 草原站 |
5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林规〔2018〕3号) | 场圃总站 |
6 |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宁林发〔2017〕71号) | 场圃总站 |
7 | 自治区林业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的意见(宁林办发〔2016〕46号) | 场圃总站 |
8 |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申报省级森林公园的通知(宁林办发〔2011〕213号) | 场圃总站 |
9 |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1〕59号) | 林权中心 |
10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13〕104号) | 林权中心 |
11 |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林发〔2016〕158号) | 林权中心 |
12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2号) | 林权中心 |
13 | 自治区林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18〕2号) | 林权中心 |
1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 | 草原湿地处 |
15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19〕1号) | 草原湿地处 |
16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20〕140号) | 草原湿地处 |
17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和动物处置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20〕108号) | 保护处 |
18 |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职能作用服务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林规发〔2018〕1号) | 林业总站 |
19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沙产业推进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9〕136号) | 生态修复处 |
20 |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下放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的通知(宁林(办)发〔2013〕342号) | 资源法规处 |
21 |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7〕130号) | 资源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