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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640000023/2020-00173 生成日期 2020-04-03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规划财务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降低行政成本,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规定,结合我局机关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具体承担局本级财务管理工作对局机关资产、负债收支、结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局本级预算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机关各处(室)业务预算由规划财务处统一核定统一拨付由局办公室按照预算额度控制统一管理、分核算”的原则监督使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收支未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收支,不得办理收付款和报销手续。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账外运行,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实行支出控制制度,重要项目及大额资金支出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基本支出由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支出项目包括:办公用品、水电、邮电、取暖、物业管理支出。办公用品及电脑耗材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台账管理,使用处(室)填写办公用品和电脑耗材领用计划单,经批准后领用

(二)各处室业务支出,按照年初规划财务处核定的预算限额内使用1万元以下的支出处(室)负责人签字,1万元以上的支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会计、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报销。

局领导差旅费支出纳入办公室预算管理

(三)“三公经费”支出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费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因公出国(境)费,按照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人员、时间出访国家等内容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四)会议及培训费支出按照预算批复、会议纪要培训计划执行承办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五)预算下达局本级的专项经费由局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并按照项目规定的内容、标准和范围支出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统一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实施采购零星采购由处(室)提出申请,规划财务处审核,办公室实施采购并报备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办公室验收入库、登记账簿处(室)领用时由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及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电子仓库或台账,粘贴二维码或固定标志;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或者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超过使用年限资产按照规定进行处各处(室)负责资产安全、有效使用贵重仪器和设备,制定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人员岗位调整督促做好资产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报批及资产评估制度,履行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控制大额现金收付;现金收入应当当日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公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或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各处(室)依据接待对象单位的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标准的控制支出票据的收集和审核用支票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行会议费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支出开支范围、标准,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各处(室)每年应将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与老干部处列入我局年度培训计划,并经局务会或党组会审核批准。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现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临时出国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未经预算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支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局机关处(室)主负责人到区内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到区内外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到区内外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由各处(室)负责人按照核定的预算定额严格把关,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车运行费(含租车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局相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租车费用支出原则上仅限于公务用车改革后集体公务活动,包括接待、会议、单位组织的集体公务活动等,应当租用经济、实惠、环保、安全的车辆。集体公务活动出行确需租车的,由经办处(室)提前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联系租车。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使用的各种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罚没收入收据和银行结算的有关票据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各种票据要严格保管,一律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不得开具与规定不相符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进行对账、结算、清理,确保债权债务账实相符。除单位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债务及向个人和外单位借出各种款项。如确需借用款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定预付、借支款项和利用往来款核算收支及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清理结算制度,对各种往来款项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要严格审批处理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分设,财务印章及国库集中支付uk分开管理,主管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国库集中支付审核uk,出纳保管印鉴名章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办uk。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办理会计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登记收支账目。主管会计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和审查,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由出纳经办,会计审核后方可提交支付。

第二十九条 年终应对年度会计决算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立卷的会计资料应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规范借阅程序。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一条 规划财务处应当依法对局机关财务事项实行监督和审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原机关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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