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0-00173 | 生成日期 | 2020-04-03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规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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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降低行政成本,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规定,结合我局机关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具体承担局本级财务管理工作。对局机关资产、负债、收支、结余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局本级预算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机关各处(室)业务预算由规划财务处统一核定、统一拨付,由局办公室按照“预算额度控制、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原则监督使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收支。未经审核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支,不得办理收付款和报销手续。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账外运行,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实行支出控制制度,重要项目及大额资金支出等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基本支出由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支出项目包括:办公用品、水电、邮电、取暖、物业管理等支出。办公用品及电脑耗材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台账管理,使用处(室)填写办公用品和电脑耗材领用计划单,经批准后领用。
(二)各处室业务费支出,按照年初规划财务处核定的预算限额内使用。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处(室)负责人签字,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会计、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报销。
局领导差旅费支出纳入办公室预算管理。
(三)“三公经费”支出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接待费和公车运行费,由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因公出国(境)费,按照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人员、时间、出访国家等内容,由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四)会议及培训费支出按照预算批复、会议纪要及局培训计划执行。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五)预算下达局本级的专项经费,由局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并按照项目规定的内容、标准和范围支出。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办公室统一编制预算、统一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由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实施采购;零星采购由处(室)提出申请,规划财务处审核,办公室实施采购并报备。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办公室验收入库、登记账簿,处(室)领用时由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及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电子仓库或台账,粘贴二维码或固定标志;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或者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超过使用年限等的资产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各处(室)负责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对贵重仪器和设备,制定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人员岗位调整时,督促做好资产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报批及资产评估制度,履行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控制大额现金收付;现金收入应当当日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公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或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各处(室)依据接待对象单位的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标准的控制,支出票据的收集和审核,用支票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行会议费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支出开支范围、标准,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各处(室)每年应将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与老干部处列入我局年度培训计划,并经局务会或党组会审核批准。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现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临时出国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未经预算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支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局机关处(室)主负责人到区内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到区内外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到区内外出差,由处(室)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由各处(室)负责人按照核定的预算定额严格把关,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车运行费(含租车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局相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租车费用支出原则上仅限于公务用车改革后集体公务活动,包括接待、会议、单位组织的集体公务活动等,应当租用经济、实惠、环保、安全的车辆。集体公务活动出行确需租车的,由经办处(室)提前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联系租车。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使用的各种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统一收据、罚没收入收据和银行结算的有关票据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各种票据要严格保管,一律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不得开具与规定不相符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进行对账、结算、清理,确保债权债务账实相符。除单位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债务及向个人和外单位借出各种款项。如确需借用款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定预付、借支款项和利用往来款核算收支及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清理结算制度,对各种往来款项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要严格审批处理程序,及时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分设,财务印章及国库集中支付uk分开管理,主管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国库集中支付审核uk,出纳保管印鉴名章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办uk。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出纳人员办理会计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登记收支账目。主管会计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和审查,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由出纳经办,会计审核后方可提交支付。
第二十九条 年终应对年度会计决算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立卷的会计资料应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规范借阅程序。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一条 规划财务处应当依法对局机关财务事项实行监督和审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原机关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