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1-00462 | 生成日期 | 2021-12-16 |
发文字号 | 宁党发[2011]59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资源管理与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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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2011]59号
(2011年12月14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增强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试点情况,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的要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有序推进。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集体林地的资源状况,因地适用确定经营管理模式,总体上以家庭承包为主,其他经营方式为辅,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3.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维持原来经营现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和改革范围
(一)总体目标。
2012年3月底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改革任务,并适时发放林权证。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农田林网,纳入改革范围。
各地“十二五”规划中拟用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等的集体林地不纳入改革范围,由各地统筹考虑,并与当地国土规划、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公路与铁路通道绿化林、环城绿化林、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明晰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1、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进行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2、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将集体林地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他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3、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保留集体林地。情况特殊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4、属集体所有的公路与铁路通道绿化林、环城绿化林、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
(二)勘界发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明确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流转、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林改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承包方案以及表决公示情况、图表、影像等原始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备查。试点县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质量。
(三)放活经营权。按照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和通过合理流转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给林地经营者的集体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产业大户、技术人员、农村能人等创办、领办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以资金、技术为纽带,建立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新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参与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放活商品林经营管理。在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四)落实处置权。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对农耕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采伐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林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五)保障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发包集体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执行。对林木等地上物的补偿,除合同约定外,要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四、政策措施
(一)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探索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乡镇可挂设林权管理服务站),集中办理林权登记、林权交易、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事项,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综合服务。结合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木材林产品交易市场等。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二)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将林改后的集体林地全部纳入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抚育、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给予补贴,对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规格苗木给予扶持。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加大对偏远地区、沙区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林业投融资力度。制订出台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各地要提供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并建立风险保障金。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立政策性林木保险制度,坚持“低成本、低保额、保资产”的原则,将已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全部纳入林木保险财政补贴范围,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扶持林下经济发展。各地要制订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对林下经济发展从政策、技术、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经果林、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林下产业,尤其是沙区林产业的扶持力度。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在全区建立起以农民经营为主体、政府扶持为引导的多元化发展模式,推动林下经济快速发展。
(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林木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探索生态公益林抚育办法,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六)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切实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技术培训、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规范和推动农林企业、经济组织、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地效能管理考核范围,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高质高效如期完成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和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具体任务的落实。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自治区财政要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林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拿出专项资金支持全区林改工作。各地也要配套林改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注重宣传,典型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级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有关法规政策,引导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采取区、市、县分级培训的办法,加强林改骨干培训,确保执行政策不偏差。要总结推广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典型示范推动改革顺利开展。
(四)规范操作,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乱砍滥伐行为发生,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要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在改革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乱砍滥伐林木、群体性上访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