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1-00426 | 生成日期 | 2021-12-14 |
发文字号 | 宁林发〔2020〕124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林草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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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依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林业草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依照法定职权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决策事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拟定涉及林业草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全区各类林业草原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决定本级财政预算、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使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
(五)决定实施的重大群体性活动;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需要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目录化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在广泛征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资源管理与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局办公室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年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
(一)拟定草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
(二)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咨询论证程序;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四)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要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和政策依据等有关情况,根据调研情况,拟订决策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形成评估报告,提出相应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应当进行而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做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送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集体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将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呈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充分酝酿。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一并呈送相关意见和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讨论。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决策草案并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的事项,在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七条 讨论决策草案时,参加讨论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性材料及最终决策文件予以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发现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及认为有必要评估的,应当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决策前承担论证评估工作单位以外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承办、执行及承担决策有关工作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不如实报告等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