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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640000023/2021-00422 生成日期 2021-12-14
发文字号 宁林发〔2017〕7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68号)要求,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实现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根本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严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

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是承载森林资源的重点区域,更是我区林地质量与数量的优势所在,必须确保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属于国有的,应该规划为林业用地,明确长期由国有林场经营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由国有林场采取联营或租赁等方式造林并经营管理的,在理顺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合同期内应当保持稳定。要坚决防止借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机,随意肢解分割甚至将国有林场林业用地划为建设用地。要依法从严控制各类工程建设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确需使用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用地单位,应提交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供用地单位与国有林场签订的林地补偿协议。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在国家出台国有林场林地流转办法前,不得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不得借“多规合一”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改变林地用途。

二、全面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

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法》赋予国有林场的一项职责,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68号)精神必须完成的一项改革任务。森林经营方案既是指导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管、考核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尽快落实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通知》(宁林改办发〔20172号)要求,指导所属国有林场抓紧编写森林经营方案,并按时报批。各国有林场要按照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从2017年起,自治区林业厅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安排国有林场各类林业项目资金、考核评价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制度,具体监管事权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及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监管全区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变更调整、林地性质变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地使用权转让、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以及公益一类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论证审批事项和经营规模在10万亩以上的公益一类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自治区林业厅监管事项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以及市直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益二类国有林场和经营规模在10万亩以下的公益一类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以森林资源增长为核心的监测考核体制

在全区逐步建立以森林资源增长为核心内容的监测考核制度,定期监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情况,不断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实时更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各市、县(区)要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增长情况纳入国有林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林业(园林)局局长和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各市、县(区)要抓紧制定林业(园林)局局长、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五、加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加强国有森林资源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执法力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巡查,适时提交监管报告,并将监管报告直接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国有林场资源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和情况,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75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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