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下放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的通知-手机版亚博
索引号 | 640000023/2021-00415 | 生成日期 | 2021-12-14 |
发文字号 | 宁林(办)发〔2013〕342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资源与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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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下放临时
占用林地审批权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有关决定,推进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和自治区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宁编办发〔2013〕132号)精神,结合我区林地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另有规定的除外)面积2公顷以下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辖区内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另有规定的除外)面积2公顷以下的,分别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辖林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辖林地和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国有林场管辖林地的,仍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核审批。
四、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的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工作,并于次年元月底将年度办理情况上报自治区林业局。要认真执行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实行集中受理、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限时办结等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审核审批工作高效廉洁运行。
五、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单位、有资质的林地现状调查单位和申请使用单位共同完成。现场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档案》。严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档案》。
六、申请用地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临时占用林地0.6公顷以上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临时占用林地0.6公顷及以下的,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七、严禁将林地化整为零进行审批。一项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一次性审批。不得化整为零,分级、分次进行审批。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做好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工作,及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依法处理。我局将适时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来年审核审批该县(市、区)林地定额的重要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