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23/2022-0039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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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责任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2-11-02 | |
名 称: | 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
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12采区煤炭地质补充勘探服务项目使用林地的请示》(灵林草发〔2022〕51号)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9月14日,经自治区林草局第15次林地审批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12采区煤炭地质补充勘探服务项目(项目代码:2205-640181-99-01-426508)临时使用灵武市林地2.5221公顷。其中,马家滩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地0.3412公顷,马家滩镇大羊其村集体林地0.0651公顷,马家滩镇马家滩村集体林地0.1751公顷,马家滩镇西三村集体林地1.9407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
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临时占用期满后,你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灵武市林草主管部门应对该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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